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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要求,健全完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保障职工安康权益,推动企业安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总工会、各级产业(行业)工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工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坚持以职工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防治结合”的方针,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机制中,组织引导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第二章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履行以下劳动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建设。市、县(市、区)总工会应有相关部门承担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县级以下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源头参与。参与同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制定、修改,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

(三)活动开展。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培训、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职工安全文化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参与、指导班组安全建设。

(四)监督检查。组织引导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要求;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的,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对拒绝整改或未采取改进措施的,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对相应规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五)民主管理。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等形式,就保障本地区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通过指导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落实职工代表安全生产提案、征集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等,促进改善劳动条件。

(六)事故调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等情况,参加相应等级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产业(行业)工会应履行以下劳动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建设。在本产业(行业)工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源头参与。参与本产业(行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制定、修改,监督和协助本产业(行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

(三)活动开展。开展本产业(行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培训、管理本产业(行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组织开展本产业(行业)“安康杯”竞赛、职工安全文化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参与、指导班组安全建设。

(四)监督检查。组织引导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促进本产业(行业)改善劳动条件。

(五)民主管理。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等形式,就保障本产业(行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指导本产业(行业)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落实职工代表安全生产提案、征集安全合理化建议等。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履行以下劳动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下级工会分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本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及职业危害建档跟踪和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三)活动开展。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培训、管理生产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安康杯”竞赛、职工安全文化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参与、指导班组安全建设。

(四)监督检查。组织引导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要求;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的,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五)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行政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计划措施,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工作。通过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等形式,就保障本单位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落实职工代表安全生产提案、征集安全合理化建议等措施,促进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六)事故调查。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等问题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工会报告情况并参加事故(事件)调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行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地区、产业(行业)、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方提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向上级工会报告备案,由上级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总工会劳动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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